耶和華神呼喚那人,對他說:「你在那裡?」他說:「我在園中聽見你的聲音,我就害怕;因為我赤身露體,我便藏了。」耶和華說:「誰告訴你赤身露體呢?莫非你喫了我吩咐你不可喫的那樹上的果子麼?」那人說:「你所賜給我、與我同居的女人,他把那樹上的果子給我,我就喫了。」耶和華神對女人說:「你作的是甚麼事呢?」女人說:「那蛇引誘我,我就喫了。」
But the LORD God called to the man, “Where are you?" He answered, “I heard you in the garden, and I was afraid because I was naked; so I hid." And he said, “Who told you that you were naked? Have you eaten from the tree that I commanded you not to eat from?" The man said, “The woman you put here with me-she gave me some fruit from the tree, and I ate it." Then the LORD God said to the woman, “What is this you have done?" The woman said, “The serpent deceived me, and I ate."
「你在那裡?」這是人犯罪後,神對人所說的第一句話。切記,這不是一個「疑問」句,而是一個「審問」句。這句話表明神對「犯罪」的定義就是「離開本位」,也就是離開了原先 神所定的位份。「墮落」(fall)是我們慣用的字眼,但經上卻是記著說:「又有不守本位,離開自己住處的天使,主用鎖鍊把他們永遠拘留在黑暗裡,等候大日的審判。」(猶6)先前天使的墮落和現今人類的墮落都是因為「不守本位」,也就是沒有「安份守己」。 神給每個受造物都有其「位份」;天使是「服役的靈」(來1:14),人是「修理看守」(創2:15)。如果逾越了原有的位份,就是犯罪,就是墮落。聖經的原則是:「你是什麼,你才能做什麼。」(You do what you are.)掃羅雖是神所膏立的「君王」,但他不是神所膏立的「祭司」,所以他就不能「獻祭」。
接下來經上所記的,就是整個犯罪案件的「審理過程」。首先是「被告的自白」:那人說:「我害怕是因為我聽見你的聲音;我躲藏是因為我赤身露體。」那人對自己的「內外表現」,都作了相當合理的解釋。接著就開始為自己的「犯罪行為」作推諉的辯白,表面上他是責怪那女人,事實上他是先責怪神,因為他對神說:「你所賜給我,與我同居的女人」是「禍首」。接著那女人也不甘示弱,她對神說:是「(你所造的)那條蛇引誘我」犯罪的。然後將自己的犯罪行為歸咎於「教唆犯罪」的蛇。換言之,如果女人是「禍首」,那麼蛇就是「元兇」。